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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2006乒超联赛新闻宣传的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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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ports.cn/ 2006-03-08 11:17:00 |
关于加强2006赛季乒超联赛新闻宣传、媒体服务及电视转播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乒超联赛”)的新闻宣传工作,提高乒超联赛所有参与单位“服务媒体”的意识,扩大乒超联赛在社会中的影响,提高乒超联赛的知名度,为把乒超联赛打造成国内乒乓球项目的精品赛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款 各俱乐部应制定整个赛季的赛区宣传计划,进一步贯彻“为球迷服务、为媒体服务,为赞助商服务”的宗旨。 第二款 保证联赛相关信息及时,畅通发布,培育良好的舆论氛 围,注重“乒超”品牌的市场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三款 设专人负责联赛新闻宣传工作,树立全方位为媒体服务的指导思想。负责赛区新闻记者和电视台人员的联系和接待,为其提供工作证件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媒体的工作,及时向媒体提供一切和比赛以及主、客队有关的材料,以供媒体使用。 第四款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合作,加强联赛的正面宣传和报道,尽力避免假新闻和与事实不符的炒作。赛区指派的专人应及时收集和关注媒体的新闻宣传,重要情况或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联赛主办单位。 第五款 鼓励各承办单位精心设计、印制有关联赛、球队、俱乐 部、球员的海报等宣传材料。 第六款 承办单位应主动指定1-2名地方媒体记者,定期主动向各新闻媒体单位提供俱乐部动态、赛区新闻、球星访谈、比赛新闻、教练员访谈、外援动态等信息。 第七款 加强和协调与媒体的互动与协作,积极协调,配合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转播工作。 第九款 加强与主流媒体的工作联系,强化联赛的正面报道。邀请主流媒体参加媒体研讨会,探讨媒体合作事宜。 第十款 中国乒协争取早日完善乒超联赛的媒体采访指南,制作媒体服务手册,提供俱乐部场馆介绍、联系方式、球员介绍、场馆周围宾馆等实用信息。 第十一款 鼓励承办单位建立俱乐部开放日制度,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但要明确规定相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款 要求承办单位召开赛后记者见面会,做好新闻发布厅的布置和组织。记者见面会需在有联赛全称、联赛标志、联赛指定赞助商标志的背景板前进行。赛后记者见面会可参考以下内容进行: 第一条 每场比赛结束5分钟后进行; 第二条 新闻发布会由承办单位指定的新闻专人负责招集和主持。主持人要结合当场比赛的具体情况,正确引导,使发布会组织规范、内容丰富。 第三条 参加人员:主、客队主教练,主力运动员一名,比赛监督和新闻记者。 第四条 主要内容:主教练评论(先客队再主队);运动员评论;回答记者提问。 第十三款 鼓励承办单位培养俱乐部固定的现场广播主持人,加强比赛的现场广播质量,提高观众的兴趣,煽动现场气氛。提倡宣传乒乓球比赛的观球文化。 第十四款 承办单位要在比赛现场设置专门的文字记者席和摄影记者工作区。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款 俱乐部官员、教练员和运动员在接受采访时要积极配合媒体,不得辱骂媒体或在采访过程中表现懈怠。要本着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回答媒体问题,但不得公开发表对主办单位、联赛指定赞助商、裁判员、对手和球迷不利的言论。 第十六款 承办单位要加强和重视电视转播事宜。 第一条 主动联系地方电视台对全赛季主场比赛进行转播。2006赛季中国乒协将向全部9场主场比赛进行省级电视台上星卫视频道转播(包括直播和录播)的俱乐部提供6万元人民币的转播补助;进行省级电视台不上星频道转播的俱乐部提供5万元人民币的转播补助。 第二条 必须参照以下标准为电视台的转播提供便利条件: (1)根据中国乒协竞赛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设置电视台摄像机机位,其中主机位应设置高于地面至少2米的机位; (2)赛场应具备可靠的电源供应(双线路、电源负荷不少于30千瓦)和充足的电源插座; (3)现场直播的灯光照明度要大于1200勒克斯; (4)现场转播席上应设置一台电话; (5)现场要设置转播解说席; 第三条 承办单位必须注意所有电视转播产生的影视节目版权归中国乒协所有,承办单位不能自行出售相关节目。 第四条 承办单位在比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当场比赛电视转播的节目专业录像带邮政快递至中国乒协。 第十七款 对于突发事件的新闻处理原则 第一条 快速反映: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迅速研究,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和媒体做出解释,争取主动; 第二条 统一口径:一切信息均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指定的新闻专人对外公布。 第十八款 本规定由中国乒协负责解释。 |